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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发布日期:2019-12-27  09:11:02 来源: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
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,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经县政府研究,决定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,在景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
二、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、庆典活动确实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。

三、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依据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,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,责令停止燃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的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四、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县高新区管委会、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,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电视、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均有权进行劝阻、制止和举报。

五、应急管理、公安、环境保护、交通运输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城市管理、供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县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能职责,依法依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经营活动的管理,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,全面促进禁燃工作的落实。

六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,是指使用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,能产生烟光、声响的各种烟花、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。

七、其他未尽事项,按照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执行。

八、景县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为准。

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景县人民政府

2019年12月26日

附件:景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.pdf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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